规章制度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学校评估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服务“教育强国、人才强国、技能强国、科技强国、质量强国”战略,根据学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定位,紧扣建设高水平职业本科大学的发展目标,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质量保障理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不断深化教学质量管理改革,推进形成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树立质量意识,强化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形成全员参与和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关注质量结果及质量形成全过程,全面推进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教学工作平稳高质量运行,切实保障高层次技术 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决定成立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质保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质保委在校长和党委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全面系统指导、监控和评估的领导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行校、学院(部)两级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校质保委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学(部)质保委负责本学院(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质保委设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执行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分管评建工作 副校长、分管质量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教 学部门负责人组成。相关岗位人事变动,新任负责人自动替代原负责人,成为委员。

    第五条 质保委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任 由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人员兼任。

    第六条 质保委委员任期3年,部分委员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七条 在学校质保委领导下,各学院(部)成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分委员会,由院长、总支书记、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行企代表组成, 负责对本院(部)整体教学情况和学习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负责制定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各因素和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目标、标准和措施,对教学质量进行控制。

    第九条 负责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管理重要工作的审议、指导、监督和决策,保证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负责协调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促进教学反馈的改进落实,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 提出并审议围绕教学质量的教学管理、教学督导 监控、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十二条 研究教学运行中出现的影响教学质量的突出问题,对解决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并监督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三条 指导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过程中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和运用。

    第十四条 对学校教学运行进行检查,对教学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对潜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预判和预测。

    第十五条 审核各学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制度与指标体系,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六条 成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组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队伍,选聘一定数量的学生教学质量信息员,对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反馈、评价和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学校质保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全体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 质保委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出,全体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进行决策。对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三分之二参会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 和资料要保守秘密,对讨论与自己利益相关问题要采取回避。

    第二十条 质保委主任有权对委员会决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质保委工作正常开展。 经费由质保委办公室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  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质保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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