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校风建设,强化质量意识,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教学各环节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规范和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学校决定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的咨询、监督和指导机构,从多渠道、全方位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运行模式是“督、导、评”相结合,其“督”与“评”为手段,“导”为目的;运行机制是检查一反馈一改进一建设一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由分管质量工作副校长任主任,学校总督学、副总督学、督导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校级督导任委员,

    学校颁发聘书。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督导办,全面负责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愿意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作贡献。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良好。

    (三)有多年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一般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退休或在编在岗专任教师,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直言,实事求是。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与审定由督导办提交的全校学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研究审议督导办提交的具体督导工作事宜。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全校督导工作执行情况。

    (三)每学年组织召开全体督导员和各学院(部、室)分管教学负责人参加的督导工作总结大会。

    (四)经校长办公会决议,组织召开全校督导工作大会。

    (五)对学校专业设置与规划、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计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研究。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教学督导职权,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督导委员会的工作。

    (一)学校各学院(部、室)应支持和帮助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保障。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正常工作。

    (二)各学院及教师应理解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主动接受教学督导员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听课和查阅教师教学教案、调阅教材、学生作业(实验报告)、教学管理资料等,为督导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情况提供方便。

    (三)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完成各类教学奖项、教学改革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对违反上级政策、法规和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九条 教学督导有日常督导、专项督导、跟踪调查等形式,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完成督导工作任务和做出书面总结。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听课。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常规,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

    (二)抽查。对教师的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表、学生作业、实习报告、试卷、毕业论文等教学基本材料进行抽查。

    (三)调研。走访有关学院(部、室),或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反馈。按照教学信息反馈程序及时向有关个人、部门和学校领导反馈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校通报公布。

    第十二条督导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督导工作牌。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对教学督导反馈信息及时进行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做好存档,同时将对教学反馈信息的核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书面反馈至督导办。督导办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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